今天是:   ·  设为首页 · 收藏本页 · 帮助信息
关键词: 枞阳 铜陵 长安 政法 乡村
您当前位置:枞阳县政法委 >> 文章频道 >> 文章频道 >> 平安建设 >> 综合治理 >> 浏览文章

安徽拟出台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

日期:2018/4/12 8:38:18 来源:本站原创 作者:佚名 浏览次  【字体:

□ (法制日报)本报记者  范天娇

  《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(草案)》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。草案着力解决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在牵头部门、平台建设、基层调解组织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、薄弱环节,科学合理地设计好各项制度,通过理念宣导、资源整合、路径指引,形成分层递进的多元化解纠纷新机制。

  “当前,纠纷化解的体制、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,化解纠纷过度倚重诉讼途径,国家和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公共资源投入,司法机关反映案多人少问题仅靠增加办案人员的办法,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。”安徽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法律说,因此需要通过立法,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,及时有效化解纠纷,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。

  多年来,安徽省综治部门在全省县乡村组织建设的综治中心、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建设的“三位一体”诉讼服务中心为安徽省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,特别是马鞍山法院形成的“党政司法协力推进、预防化解齐头并进、互联互通与时俱进”经验,以及合肥、芜湖等地开展的“大调解”和纠纷多元化解的探索和实践,已取得了明显成效。实践证明,由综治部门牵头,可以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优势,凝聚工作合力。因此,草案从实际出发,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、调查研究、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,推动人民调解、行政调解、司法调解协调联动,促进各种纠纷化解途径的有机衔接。草案还明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组织的职责,形成党委领导、政府主导、综治协调、部门联动、社会协同、多方参与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。

  为引导群众选择适合纠纷特点和类型的化解方式,草案对相关单位的引导作出具体规定,要求相关纠纷化解组织与人员告知当事人纠纷化解方式并进行引导,明确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,在和解调解等均无法解决纠纷时,最后选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,体现和解调解优先、分层递进、司法最后保障的纠纷化解体系。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,依法明确其具有合同效力,同时明确当事人不得利用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对各方无争议案件事实,依法明确其可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,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潘法律说,纠纷产生于多个领域,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,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诉求也各不相同。多元纠纷主体及其需求、多元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,整合多种化解纠纷资源,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、成本低廉、可供选择的渠道。

  草案对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的劳动人事、道路交通、医患和物业服务领域,设专条规定调解组织;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贸易、金融证券、运输保险、工程承包、知识产权等商事领域,鼓励设立商事调解组织;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、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依托相应调解组织设立个人工作室。明确专业性、综合性、诉调对接平台等的组织形式、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,促进其发挥职能。

  草案明确规定,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考核,确定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。对调解组织、调解人员及相关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,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上一篇:没有了 下一篇:平安“小独唱”汇成治理“大合唱”
0% (0)
0% (10)

相关文章:

网友评论: